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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外商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规章制度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

1.1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有被派遣员工。

第三条 员工

3.1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与本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的员工。

第四条 公司

4.1 本制度中公司指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

4.2 本制度中所称用工单位指接受被派遣员工并由被派遣员工实际提供劳动的主体。

第五条 制度位阶

5.1 本制度内容若与法律法规有抵触,依法律法规办理。

5.2 本制度与用工单位相关制度冲突的,以用工单位相关制度为准。

第六条 入职手续

6.1 员工应如实提供入职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6.2公司提倡正直诚实,有权向员工前一家单位了解工作表现和离职原因,以确认提供的入职信息、个人资料是否属实。

6.3员工应主动参与、配合由公司及用工单位提供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技能、安全生产、公司规章制度及企业文化等,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上班。

第七条 试用期

7.1 经公司/用工单位对员工进行试用考核,未通过公司/用工单位考核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7.2.1 年龄未满16周岁的;

7.2.2在向公司求职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履历或信息、资料、证件的,隐瞒与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的;

7.2.3未提供或不具备或丧失与工作岗位相关资质的或者未提供公司办理录用所需的文件证明的;

7.2.4患有不胜任该工作的疾病的;

7.2.5受过刑事处罚未如实说明处罚情况或故意隐瞒的;

7.2.6有吸毒、参加邪教组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7.2.7通缉在案的,或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7.2.8技能、工作能力或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用工单位对其岗位的要求的;

7.2.9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经公司/用工单位的试用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7.2.10未履行完毕与上家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的;

7.2.11经公司或用工单位查实不符合招聘条件或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工作时间管理

8.1员工应遵守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工时制度及工作时间管理规定。

8.2如员工正在服用的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可能会影响执行其所处岗位的基本职能的能力,该员工应通知主管领导,以便做出适当的调整和安排。

第九条 加班管理

9.1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有效完成工作任务。加班应遵循公司或用工单位审批程序。

9.2 以下情况不属于加班:

9.2.1未经审批批准员工自行加班的,不作为公司加班。

9.2.2员工加班时用餐时间不计入加班。

第十条 休息休假申请流程

10.1员工应遵守公司或用工单位休息休假申请流程。

10.2 员工请假未征得公司或用工单位同意而未出勤的,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

11.1员工职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的,可根据与用工单位约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11.2与用工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或保密性协议的员工,离职之后应当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保密义务,以避免存在泄漏、擅自使用公司及用工单位机密的可能。

11.3保密义务范围是指由公司或用工单位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或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并经公司或用工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规范

12.1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或用工单位财物毁损或有其他的经济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奖励

13.1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有突出贡献的,依据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13.2公司视实际情况,根据用工单位的考核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违纪处罚分类

14.1根据违纪行为的程度轻重,违纪处罚种类具体包括:

Ÿ 一般警告;

Ÿ 严重警告;

Ÿ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4.2定义

14.2.1旷工:指未经批准而又未正常出勤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私自休假,或期满未归,或骗取假期等未遵守公司/用工单位假期管理制度的情形;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脱岗1小时至4小时以内〈含本数〉计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计旷工1天(注:旷工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脱岗1小时以内〈含本数〉分别计迟到、早退或脱岗1次);

其他视同旷工的情形。

14.2.2经济赔偿:适用于各类违纪中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

14.2.3经济损失;指员工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即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且不扣除保险理赔金额)

Ÿ 轻微经济损失:500元以下〈含本数>

Ÿ 较重经济损失:500元〈不含本数〉-2000元〈含本数>

Ÿ 严重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含本数>

14.2.4 情节程度:   

Ÿ 情节轻微:指影响较小或造成轻微经济损失的;

Ÿ 情节较重:指造成一定影响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

Ÿ 情节严重:指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4.3 同一违纪行为同时触发本制度多个条款或不同违纪处罚种类的,在确定处罚条款或种类时,应当按照较重的违纪处罚条款或种类执行。

第十五条 具体违纪处罚

15.1一般警告

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员工实施了以下任意一项违纪行为,公司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将给予一般警告

15.1.1一个月(指自然月)内连续有迟到或早退或脱岗任一行为达两次的,或者一个月(指自然月)内有迟到或早退或脱岗任一行为累计达三次的。

15.1.2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旷工达半天的。

15.1.3 在工作时间内接打私人电话30分钟以上、睡觉、打牌、阅读小说、看电影、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5.1.4 未能遵守公司或用工单位的衣着规范,如未佩戴工牌、劳保防护用品等,经批评后不予改正的。

15.1.5 在工作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在禁烟区吸烟以及其他不遵守公司或用工单位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15.1.6未经公司或用工单位同意,带领或允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工作场地,情节轻微的。

15.1.7不遵守岗位职责的规定或者收到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客户有效投诉,情节轻微的。

15.1.8 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负有主要责任的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

15.1.9向公司或用工单位谎报、瞒报、不报工作失误及错误,情节轻微的。

15.1.10未经公司或用工单位允许,擅自将单位物品或资料带离单位,情节轻微的。

15.1.11不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情节轻微的。

15.1.12营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工作失职渎职、不负责任,情节轻微的。

15.1.13对工作相关人员(工作相关人员是指公司、用工单位或与公司或用工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的客户、同事、管理人员等,下同)有威胁、谩骂、侮辱、诽谤等行为,情节轻微的。

15.1.14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或因工作原因对他人实施除性骚扰之外的其他形式的骚扰行为,情节轻微的。

15.1.15其他根据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应给予一般警告处理的行为。

15.1.16任何其他的具有上述事项类似性质,或产生类似后果的行为。

15.2 严重警告

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员工实施了以下任意一项违纪行为,公司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将以书面形式给予严重警告

15.2.1 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收到一般警告,将视为一次严重警告。

15.2.2一个月(指自然月)内连续有迟到或早退或脱岗任一行为达三次的,或者一个月(指自然月)内有迟到或早退或脱岗任一行为累计达五次的。

15.2.3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一个月(指自然月)内累计旷工2天的。

15.2.4有虚假考勤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替其他员工打卡或登记考勤,或让他人代替自己打卡或登记考勤,或未经许可私自安排他人顶岗、替班等伪造出勤或加班记录行为的。

15.2.5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醉酒后进入工作场所,情节轻微的。

15.2.6侵占、挪用、拒不归还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坏公司或用工单位财物,情节轻微的。

15.2.7对工作相关人员有推搡、拉扯等轻度肢体冲突行为的。

15.2.8未经公司或用工单位同意,带领或允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工作场地,情节较重的。

15.2.9不遵守岗位职责的规定或被公司/用工单位的客户有效投诉,情节较重的。

15.2.10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负有主要责任的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

15.2.11向公司或用工单位谎报、瞒报、不报工作失误及错误,情节较重的。

15.2.12未经公司或用工单位允许,擅自将单位物品或资料带离单位,情节较重的。

15.2.13不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情节较重的。

15.2.14营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工作失职渎职、不负责任,情节较重的。

15.2.15对工作相关人员有威胁、谩骂、侮辱、诽谤等行为,情节较重的。

15.2.16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或因工作原因对他人实施除性骚扰之外的其他形式的骚扰行为,情节较重的。

15.2.17其他根据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应给予严重警告处理的行为。

15.2.18任何其他的具有上述事项类似性质,或产生类似后果的行为。

15.3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员工实施了以下任意一项违纪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5.3.1 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严重警告,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5.3.2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的考勤管理规定,连续旷工达3天及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及其以上的。

15.3.3有虚假考勤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替其他员工打卡或登记考勤,或让他人代替自己打卡或登记考勤,或未经许可私自安排他人顶岗、替班等伪造出勤或加班记录行为,经规劝拒不改正的。

15.3.4在应聘中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提供不真实或虚假的信息,如伪造或提供虚假学历、证件、工作经历等,使公司或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使用该员工的)。

15.3.5在工作中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提供不真实或虚假的信息,如伪造或提供虚假病假、财务报销凭证、篡改出勤记录等,使公司或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病假、报销费用、支付加班费用等)。

15.3.6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醉酒后进入工作场所,情节较重的。

15.3.7侵占、挪用、拒不归还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坏公司、用工单位的财物,情节较重的。

15.3.8在工作场所内殴打他人或互相斗殴的。

15.3.9遗失或泄露公司、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15.3.10篡改、损毁、转移数据,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危及公司安全(包括人员、设施、信息、商业秘密等)。

15.3.11在公司或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私自从事其他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的。

15.3.12未经公司授权,自己或以亲属名义在与公司、用工单位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担任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管的。

15.3.13未经公司或用工单位同意,带领或允许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工作场地,情节严重的。

15.3.14不遵守岗位职责的规定或被公司/用工单位的客户有效投诉,情节严重的。

15.3.15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负有主要责任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15.3.16向公司或用工单位谎报、瞒报、不报工作失误及错误,情节严重的。

15.3.17未经公司或客户单位允许,擅自将公司/客户单位的物品或资料带离公司或客户单位,情节严重的。

15.3.18不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情节严重的。

15.3.19营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工作失职渎职、不负责任,情节严重的。

15.3.20对工作相关人员有威胁、谩骂、侮辱、诽谤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15.3.21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或因工作原因对他人实施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的,或实施/指使第三方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骚扰、恐吓、威胁、诽谤、强迫其他员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或者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的、不友好的工作环境。员工应在性骚扰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方式联系公司或用工单位提出性骚扰投诉,并报告相关细节。公司或用工单位经初步判定投诉成立的,组织调查工作。如有重大事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参与调查。

15.3.22本人或煽动他人采取过激行为对公司或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影响的,或组织群体性怠工、停工、罢工、聚众闹事等事件的。

15.3.23虚构事实、诽谤公司/用工单位/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群体性散布负面言论、多人共谋串通散播、向客户散布等行为),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5.3.24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偷盗、贪污、行贿受贿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国家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15.3.25 其他任何不当行为,影响公司或用工单位声誉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使公司或用工单位被媒体多次曝光、被行政机关处罚)。

15.3.26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商业行为准则或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的。

15.3.2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治安拘留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

15.3.28其他根据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15.3.29任何其他的具有上述事项类似性质,或产生类似后果的行为。

15.4 各种处罚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公司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当面送达、快递邮寄、电子邮件、微信、QQ、短信等任一方式送达,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均视为有效送达,员工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15.5 违纪行为发生后,员工主动交代、积极配合、挽回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15.6 员工对处罚有申述权,对处罚不服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反映,公司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离职手续

16.1员工须在离职前妥善完成所有的离职手续。

16.1.1交还所有公司书面(纸质版、电子版)资料、文件及办公用品和其他财物。

16.1.2向公司或用工单位指定人员交接工作事项。

16.1.3 结清相关账目,归还公司借款。

16.1.4 如签订有其他合同(如培训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的,按其约定办理。

16.1.5 其他按公司、用工单位规定应当办理的手续。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劳务派遣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我已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上述全部条款内容,承诺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员工签名(摁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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